捐贈節稅
【個人捐款本校】
個人對公私立大學捐款可享受免稅獎勵之項目,
有【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及【證券交易稅】等四項,說明如下表:
所得稅 |
一、 免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申報所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扣減綜合所得」。
(一)金額不受限制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二)關於受贈機關之規定 依所得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財政部六十六年六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三七九七號函規定「受贈機關以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捐贈人對僅經主管機關核座籌備之機關團體捐贈不得列為扣除額,但可於其辦妥登記後,按實際捐贈年度追認其扣除額」。
(一)關於報備之規定 依財政部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三八九八九號函及六十五年七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三四四六九函說明「個人捐贈無須事先報備。但捐款擴建公立學校校舍及教學設備者,需事先報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方准視為對政府之捐贈予以扣除」。 (二)關於團體捐贈中收據之取得 依財政部六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台稅字○一八一號函說明「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或證明申報扣除。如個人為某團體之一份子,其捐贈由團體經收彙總處理,致僅取得依張統一收據者,可憑各該團體出具之收據,申報列舉扣除」。 (三)關於不動產或外幣捐贈之計算方式 依捐贈興學褒獎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凡以不動產或國幣以外之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國幣計算」。個人之捐贈扣除屬於列舉扣除項目,但需要在個人不使用標準扣除額的情況下方能使用。 |
遺產稅 |
一、 免稅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捐贈人、受捐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私立學校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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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
一、 免稅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免徵贈與稅,且免稅金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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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 |
一、 函釋 依財政部(六四)台財稅字第三八九九九號函說明「個人捐贈股票時,免徵證券交易稅」。
依遺產即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股票捐贈價值之計算、上市公司股票按贈與日收盤價格計算;為上市股票按贈與日股票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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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款本校】
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大學捐款可享受免稅獎勵之項目,
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等二項,說明如下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 免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捐贈私立大學免稅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十;另依財政部六十五年七月六日台財稅金額不受限制,但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額額分致成營業虧損時,得依所得稅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遞延」。 |
證券交易稅 |
一、 函釋 依財政部(六四)台財稅字第三八九九九號說明「營利事業捐贈股票時,免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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